明代对官吏的选拔任用二
吏部负责文官的选拔任用,兵部则主管武官的升用。在吏部中,文选、考功司负有直接选拔任用官吏的重任。 明代官吏铨叙主要从进士、举人、贡生与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及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三类人员中选拔,称三途并用。被选者而未任职者称为选人。京官六部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县,从进士中选用。外官推官、知县及学官,从举人、贡生中选拔。京官五府六部首领官、通政司、太常、光禄寺、詹事府属官,从官荫生中选用。州县佐贰,都、布、按三司首领官,从监生中选用。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及未人流官,由吏员、承差中选用。初次做官的称为听选,升任者则称为升迁。 吏部铨选官吏,每年有六考、六选。引选六,类选六,远方选二。听选及考绩确定升降的,双月大选,改授、改降、丁忧、候补者,单月急选。拣选则三年举行一次。凡是升迁的官员,须三年考绩完成。若因为缺员急需递朴不待考满的称为推升。内阁大学士、吏部、兵部尚书任用实行廷推或皇帝特旨任命。参加廷推的官员有内阁、部、院、寺、监衙门五品官与科道官。户、礼、刑、工部尚书与六部侍郎以下至祭酒,由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官员进行廷推。大常卿以下官员由吏部决定,称为部推。通事、参事以下,由吏部予弘政门会选。詹事则由内阁各衙门主官决定。 外官、都督巡抚实行廷推,九卿参加,吏部主持。布政使、按察使出现员缺,由三品以上官员会同保举。按察使则按顺序升迂。虽说按顺序升迁,有的则一年之中连续几次升迁。对于边防重镇的官员,在选拔任用上远较他官严格,立功者可以越级提拔,当然,有罪也惩罚较严,罪无赦。知府、知州、知县及其佐官,京官中大小九卿属官,为常选官,由吏部负责选拔任用。科道官,即给事中、御史,科50员,道120员。这些官员的选用在明初至天顺、成化年间,一般从进士、举贡、监生中选用,或从推官、知县学官中提升。以后监生与新科进士不得推为科道。 在官员铨选上,明初实行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回避制度。江南人到北方为官,江北人则到江南做官。以后这种大区域回避制度发展为除学官外的易省做官。“小职事许本省别府、州、县人员相兼选用”。除了原籍回避,还有亲属回避:“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 二 四、保举 保举亦是明代选拔官吏的重要制度之一。明称保举是“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权。”在明初,朱元璋即令手下大臣保举才德兼优者充任官职。在永乐年间,要求京官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务保举自己所熟悉的1人,量才选用。所举者若任官贪污,则举主连坐。 保举对于明王朝选拔官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央政治清明的时候,确实通过保举选用了一些德才兼备的官贯,有的还成为名臣。时间一长,保举制度也就弊病层生,封疆大吏们所保举的多是自己的僚属门下。有的则互相保举,你保我的部下,我举你的门生。无人保举的,常常几年仍得不到升迁。一些大臣也因保举舞弊不得其人而被治罪。鉴于保举的弊端,正统七年(1442年)首先罢保举县令之制。正统十三年(1448年)又罢大臣举官制度。以后,随着统治需要,保举制度时兴时废。 五、考绩 明代考绩有考满与考察之分,称“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分上、中、下三等。上等称职,中等为平常,下等为不称职。考察科目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瘦、不谨。 考满与考察有共同点也有不同处。 考满是对官员任职期满总考核。“论一身所历之俸”,根据官员的职掌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三年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除此之外,还有杂考,或一二年考一次,或六年、九年考核一次。 朱元璋在开国之初,即注意到了对官员的考绩。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令吏部考核朝觐官。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奖惩办法。对于称职而无过的官员,“赐坐而宴”。有过错但称职的官员为中等,赐宴但无座位,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等,既不赐宴也不立座,令其站立门外,待宴者完毕走后,方依次离开。这是明代“朝觐考核之始”。这种特殊的考核奖惩方式对于官员们来说,无疑是一巨大刺激。 以后,官吏考绩制度逐步形成,京官六部五品以下,由各部门长官负责考绩,“察其行能,验其勤怠。”京官四品以上及近待官、御史、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其他入流品及杂职官,九年任满,由吏部考核,依照官例决定其升降。有特殊成缋的,则由皇帝决定升降。 考察分京察与外察。专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 对于京外官员的考察称为外察。自弘治年开始,外官三年一朝觐,“察典随之”。州县将每月官员考核情况上报于府,知府再据此进行全府考核,岁末把考核结果上报布政司。第三年巡抚、布政使进行总考核,造册具报朝廷。“丽以八法”,称为大计。大计始于明。受大计处分的官员,永不叙用。 明代考绩制度在其初期得到较好的坚持。朱元璋曾亲眼目睹了元朝的吏治黑暗。官员腐败不堪,导致各地农民大起义,最终灭亡。所以,朱元璋当了皇帝,就十分重视整顿吏治、建立了自己的考绩制度。对于为政清廉的官员,他破格提拔重用。对于违纪官员,不管其职位多高,都予以严厉惩罚。当然,有些惩罚手段也是比较残忍的。到了后来,这些惩罚手段成为处治正直官员的依据。随着吏治的腐败,贪官污吏则通过考绩得到提升,而廉洁官员则受到打击。明王朝的吏治也同其他朝代一样,由清明走向黑暗,最后灭亡。 六、俸禄 同整个官吏制度一样,明代的俸禄制度也是在洪武时期形成的,洪武十三年(1381年),重新修订内外文武百官俸禄标准。官吏俸禄实行禄米与宝钞制度。正一品年禄米1000石,钞300贯,从正一品至从四品,年禄米依次递减100石,钞则都是300贯。正五品米220石,钞150贯,从五品米170石,钞150贯,正六品米120石,钞90贯;从六品米110石,钞90贯,正七品100石,钞60贯;从七品米90石,钞60贯;正八品米75石,钞45贯;从八品米70石,钞45贯;正九品米65石,钞30贯,从九品米60右,钞30贯。 未人流吏员的俸禄只有米无钞。不同品级官署的吏员,职务不同,其禄米也不相同。高者月禄米2.5石,低者l石。州学正,月禄2.5石,县教谕、府州县训导月禄米2石。内外官署提控、案牍、州吏目、县典史禄米均3石。杂职人员如仓、库、场、司、局、批验所大,使月禄米3石,副使月禄米2.5石,河泊所官月禄米2石,阐坝官月禄米1.5石,宦官月禄米l石。 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朱元璋重新修订官吏禄米标准。正一品月禄米87石,年禄米1044石,从一品月禄米74石,年禄米888石;正三品月禄米61石,年禄米732石,从二品月禄米48石,年禄米576石,正三品月禄米35石,年禄米420石,从三品月禄米26石,年禄米312石,正四品月禄米24石,年禄米288石,从四品月禄米21石,年禄米252石,正五品月禄米16石,年禄米192石,从五品月禄米14石,年禄米168石;正六品月禄米10石,年禄米120石,从六品月禄米8石,年禄米96石l正七品月禄米7.5石,年禄米90石,从七品月禄米7石,年禄米84石;正八品月禄米6.5石,年禄米78石;从八品月禄米6石,年禄米72石,正九品月禄米5.5石,年禄米66石;从九品月禄米5石,年禄米60石。这次调整除正一品和正八品以下有所提高外,其他均有降低。 嘉靖二十九年(1551年),明世宗大幅度增加文武官员禄米,首先将官员官升一品,从九品升正九品,正九品升从八品……。正九品月增米5.5石l从八品6石,正八品6.5石,从七品7石,正七品7.5石;从六品8石;正六品10石;从五品14石,正五品16石,从四品21品;正四品24石,从三品26石,正三品35石,从二品48石;正二品61石,从一品74石,正一品87石。官品高者月增米数亦多,正品官又比从品官要多。而且正品官可以带支柴薪皂隶。正九、正八、正七可各带2名支些薪皂隶,正六、正五品各4名,正四品6名,正三品10名,正二品12名,正一品14名。 由于明王朝在俸禄中米与钞兼发,在米不足的时候就实行折色办法,如在永乐元年规定,每新钞二锭,折米一石。在各个时期.折色办法也有不同,有以物折物,以物折银、以物折钞等方式。有时上半年发本色银钞,下半年以胡椒、苏木折钞。折来折去,官吏的俸禄多数时候不能正常发给。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财政收入不足的原因,也有军费、皇室支出费用过大的原因。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是明王朝禄米宝钞制度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