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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8-1

    漫谈企业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企业信托所有权,指各个所有制独资企业信托所有权、同一所有制企业信托所有权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信托所有权。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限制、调整此类信托所有权,首先是要分清内部与外部、同所有制与非同所有制、本企业与他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投资信托所有权。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分至关重要。

    企业信托所有权问题,历来是个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其实,无论哪种所有制企业,信托财产管理制是避免不了的。而且,对内的信托物权关系基本上是常规性的,其适用范围远远超出对外的信托物权关系范畴。所谓的企业章程、职工条例、劳动合同、考核制度、cao作规程、工作职责等等,也是对内的常规性的信托财产制度,对于企业的任何人都有份。如果将《信托法》中对外的企业信托所有权看作是“反信托所有权”,那么,企业内部的信托所有权应当是“正信托所有权”。当然,《信托法》不完全是对外的企业信托所有权,在特定情势下也体现出对内的企业信托所有权。

    1.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争议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存在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这是肯定了的;同理,集体也是公(共)所有制企业,存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这也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同样地存在信托所有权?应该完全可以肯定。

    有的法学家大吐苦水,说什么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起草物权法时,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是谁的?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出现了巨大的认识分歧。……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物权法》的得与失,载《物权法名家讲解》第91页)这到底是个什么问题呢?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呢,还是自己讲不清呢?是企业家不讲理,经济学家不讲理,还是法学家没有将道理讲深讲透呢?

    其实,“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何难之有?就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问题嘛!或者说,根本上就是国有企业和出资政府的双重信托所有权的问题嘛!笔者不是民法学家,更不是物权法学家,是自从05年才开始自学物权法的,我都能够将这个问题解答出来,为什么那些老教授、老专家就解答不出来呢?百思不得其解。那么,本人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是:简单解释就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进一步解释就是“国有企业和出资政府的双重信托所有权”。这个答案是否正确,请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来参加评判吧!

    虽然本人是个草根,草民一个,有两种人是不看好的:一种是受西方国家某些基金会指使、鬼迷心窍的主流经济学家,他们完全兜售西方经济学自由主义流派的那套东西,冲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像这种智囊、高参能干出什么好事出来呢?搞什么两权分离、企业自治、拉郎配的集团公司,出的是馊主意。中国人为什么要围着金融帝国主义的指挥棒转圈?为什么要搞哈耶克主义,不搞凯恩斯主义?另一种是鬼迷心窍的西方式法学家,过分地崇拜西方民法学,死搬硬套西方私物权学概念,而对于社会主义的优良立法传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担心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写进物权法“乱套了”。结果呢?反复被别人“将军”,捍卫国家利益的勇气还不如香港的一个经济学教授郎咸平。

    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1)从所有制关系法上分析,或者说从根本上来看,国有企业所有权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民所有权,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是受广大人民的委托经营、管理全民所有的全部资产。(2)从所有权关系法上分析,或者说从一般流通领域上来看,国有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中看作是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所有制关系法的前提下,对于其支配、管领、控制、管理的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包括分配权。但是,这种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民营企业的所有权毕竟是不一样的。其除了受所有权关系法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限制、调整以外,最重要的是受所有制关系法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限制、调整。所有制关系法已经确认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中央企业或者地方国有企业是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所有权关系法是一般的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是特别的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均受所有制关系法的制约,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以补充规定,不能违反宪法规定否认“全民所有权”这一本质所有权、根本所有权。(3)认识国有企业所有权,光从所有权关系法上来认识,肯定是最狭隘的看法;光从所有制关系法上来认识,也不能解决所有权关系法上一些现实问题。因此,必须要结合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来统一认识。诚然,光提国有企业或者光提全民所有权仍然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最好是运用“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深入浅出地解释。

    笔者是2005年7月初才开始自学物权法的,原来学过语文大专、经济管理大专的课程。从2005年7月到2007年3月,我在业余时间向立法机关提了许多建议,其中包括增补条文和相关论文合计超过100万字。提请增补:派生性物权125条23119字,零物权20条4305字,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26条2309字,国家法人基本物权103条25889字,综合利用物权25条4740字。所有这些都没有被立法者采纳。但是,我悟出了“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2.关于股东是个所有者的争议

    另外一个争议得也很厉害的问题:股东是个什么权益者?股份有限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证券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

    有的说股东是个所有者,有的说股东是个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学家的文献披露,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改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是所有者权利而是投资人权利;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东,股东和公司关系就是一种投资关系或者股权关系。但在物权法上,企业法人和财产的关系,股东和公司财产关系仍然模糊不清。

    解决以上问题的症结,最好的解释和最好的工具就是“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制度”,彻底弄清股东和股民的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能将股份公司当成投机公司、圈钱公司、圈套公司和瓜分国有、集体财产的公司。

    笔者认为,公司投资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符合一般的习惯法。按照一般的算术,前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后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但是,法律禁止的投资除外。如,公司法规定,有些国营企业,国家规定只能是独资企业,非法入资,非法入股,全部无效,公司法第228条有处罚规定。

    股份制是个双刃剑:一方面,它能鼓励大家投资融资的积极性,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困难,也使得闲散资金发挥了投资的作用,投资者也从中得到好处,这是积极的、有利的一面;另一方面,在改制过程中,容易产生内部交易、暗箱cao作、贪污腐化和公权私化、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尤其是股东经理人容易以权谋私,最终侵吞整个企业的资产!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上市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集体腐败现象,是最典型的侵权现象,其根子在于过度的股份化和私有化。这是消极的、不利的一面。一些成熟的法制国家,懂得如何限制股份制、如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限制公权私化、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如果涉及到国有、集体这种公有制股份企业,在政治概念上、技术cao作上是有一些问题。你说投资者是所有者,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成为私有制企业了,这会给政治家难堪;私有制企业缴纳的税务,比公有制的低一些,国家税收就减少了许多,政府也感到难堪了。这是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二、一般分析

    就算投资者不是所有者,他们总得有一个所有权,经济法术语是投资所有权;物权法术语,对应于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说是信托所有权。既是投资者又是高级管理人员,两者的权利兼有。关键在于区分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信托所有权。

    投资,是权利人将现有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物的价值投入到希望可以获取更大价值或者收益的经济活动。投资的主体十分广泛,而股民的投资十分普及。主要的方式中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获取更高的资本收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以扩大再生产或者获得资产收益等行为。此处的投资,未包括高级金融衍生品,因为那种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投机”,多数人血本无归。

    对于上市公司这类的股份公司,将实体经济弄成了虚拟经济,将个人投资弄成了个人投机,甚至于当成了一夜暴富的敲门砖,是对于国家规定的上市公司所有权信托制度的严重践踏。任何时候,上市公司要采取节育措施,金融、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也要接受政府、股民和社会公众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信托制度。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到海外、国外上市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否则,必定会出大事,一发而不可收拾!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5条

    相关名词:【信托关系】【信托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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