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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断案

    肯定不能断的案,不一定在情理之外;越在情理之中,就越不能分明。

    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署中。

    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都十六七岁,一起在车前喊冤枉。

    少男说:“她是我的童养妇。父母死后,就想抛弃我另嫁。”

    少女说:“我本是他的胞妹。父母死后,他想霸占我为妻。”

    问他们的姓名,两人还能记起来。

    问他们的乡里,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每天迁徙,已不记得是哪儿的人。

    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则说:“他们到这里才几天,父母就亡故了,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小家小户的童养媳,与丈夫按惯例互称兄妹,这可没法分别。”

    一个老吏说:“这事就像捕风捉影,没有证据,又不能用刑逼供。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但如果是断离错了,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算是小过失;如果是断合错了,就会乱了人伦,那过失就大了。不如断离。”

    推敲再四,也没更好的办法,竟依从了老官吏建议。

    由此回忆起姚安公任职于刑部时,织造官海保家资被没收入官,官府派三个军士严守他的房宅。房宅共有数百间,夜深时风雪大作,三人插牢外门,一同在幽深的寝室中点了灯一起喝酒。

    大醉之后,偶然把灯剔灭了。

    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因而殴斗起来。

    打到半夜,都放挺了,躺倒睡觉。

    到了早晨,才发现一人死了。

    另外两个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受伤也很重,幸而没有死。

    审讯时,两人都说是一起把那人打死的。

    被判抵命也不怨,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

    不知是谁扭了我、打了我,也不知我扭的是谁、打的是谁。

    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就是使死者复生,也必不能知道。

    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来抵偿,那么任凭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那么就是颈顼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所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

    官府竟无可奈何,这么挺了一个多月,恰巧戴符病死,便借此了结了此案。

    姚安公说:“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也可结案。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供词,挑衅者实在不知是谁。如果用刑逼供,还不如随意判决。至今反复考虑,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阅微草堂笔记》